(環署環檢字第0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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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8.13修定公告「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2014-08-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環署空字第1030067556A號

主旨:修正「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如附表。

 

 

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劃定表

 

防制區等級           項目             

懸浮微粒

臭氧

二氧化硫

二氧化氮

一氧化碳

縣市

(PM10)

(O3)

(SO2)

(NO2)

(CO)

基隆市

新北市

臺北市

桃園市

新竹縣

新竹市

苗栗縣

臺中市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嘉義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

臺東縣

花蓮縣

宜蘭縣

澎湖縣

連江縣

金門縣

備註:1.防制區劃分為三級:

         (1)一級防制區:指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育)區等依法劃定之區域。

         (2)二級防制區:指一級防制區外,符合空氣品質標準區域。

         (3)三級防制區:指一級防制區外,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區域。

      2.表列劃定適用非一級防制區之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