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署環檢字第0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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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所依法有何義務?2014-11-05

被公告場所應設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定期實施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並應使其列管區域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依據環保署103年1月23日環署空字第1030006258號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於104年6月30日前設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於104年12月31日前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於105年6月30日前實施室內空氣品質定期檢驗測定、公布檢驗測定結果及作成紀錄。
 

  •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第一科